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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幣 / 港幣儲蓄存款戶口簡章

1. 開戶最低金額為澳門幣 / 港幣壹佰元,如開戶不足三個月,本行有權向存戶收取手續費。
 
2. 儲蓄存摺由本行簽發後,交存戶收執。存戶在櫃面交易時必須將其存摺給予本行職員辨理,而本行有權要求存戶出示本行認為滿意的身份證。存戶每次在櫃面交易後,應核對存摺內之記錄正確無誤後方可離去。
 
3. 凡存戶存摺內附有印鑑者均可於本行在澳門任何一間分行或本行所指定的其他銀行或機構提款。惟必須依照本行及該行或機構條例辦理。
 
4. 凡經本行憑存摺及存戶簽章之取款憑條或本行認可之憑證自賬內支付款項,即視同已直接付與存戶,本行不再對存戶或其他有關人仕負任何責任。
 
5. 凡存入支票或其他票據須經本行收妥才可作實,如遇退票及有關退票之費用,本行有權在存戶之賬戶內扣除。
 
6. 利息按本行所規定之利率以每日結餘金額計算,每三個月結息一次,分別在三月底,六月底,九月底及十二月底入賬,或以開戶日期起計算每三個月結息一次。
 
7. 存戶如更改地址,聯絡電話或其他與本行有關之事項應即以書面通知開戶之分行。凡本行根據存戶留存的最新通訊地址而發出之通告,即視為已送達該存戶。
 
8. 存戶換領新存摺,需攜同舊存摺及有效身份証明文件到本行辦理更換。存摺內之收支賬目謹供存戶參考,所有賬項包括未登記於存摺上之代收或代付之賬目及戶口結餘金額均以本行之記錄為準。
 
9. 存戶應將存摺妥為保管,不可將存摺交予他人收執,不得擅自填寫或塗改。存戶如遺失存摺或圖章,應即時以書面通知本行。本行對未接到書面通知前已由該存摺戶口付出之任何款項概不負責。
 
10. 存戶遺失存摺需親臨本行辦理有關手續,本行並有權向存戶收取手續費。
 
11. 存戶如欲更換印鑑,需攜同存摺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親臨開戶之分行辦理有關手續。
 
12. 此存摺不得轉讓或抵押。
 
13. 存戶如欲終止及結清賬戶,需親臨開戶之分行辦理有關手續。而本行有權隨時對客發出七天通知後終止賬戶。
 
14. 如賬戶結餘為零,本行有權毋須通知客戶而結清及終止該賬戶。
 
15. 本行有權收取本行隨時訂定之手續費及 / 或其他費用﹝不論是否定期收取﹞。凡經在賬戶開戶行大堂內張貼通告所陳述之手續費或費用的收取辦法,即對客戶生效及本行有權將該等手續費或費用自賬戶中扣除。
 
16. 本行有權訂定及隨時調整賬戶最抵結餘金額。賬戶的存款結餘若抵於此最抵餘額或未到結息期取銷戶口者,概不給息。
 
17. 對結餘抵於本行規定,而又在本行所定時間內無任何交易之賬戶,本行得扣除手續費,倘若存款不足以支付此手續費者,本行有權無須通知存戶而取銷賬戶。
 
18. 倘若存戶要求提取大量現鈔,本行有權決定是否同意或以其他方式支付。若同意支付現鈔,存戶需在營業時間內與本行預約,並由本行決定付款時間。
 
19. 存戶申請本行自動提款卡,有關費用每年自賬戶中扣除,不別發通知。
 
20. 本行得不經通告而隨時修訂本簡章。

﹝此簡章葡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