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洋銀行VISA / 萬事達信用卡使用一般條款及細則
任何一款由大西洋銀行﹝下稱本銀行﹞發予申請人﹝下稱持卡人﹞,包括主卡申請人及於任何時間申請及經批準之附屬卡申請人,之信用卡﹝下稱信用卡﹞,均明白及接受下列各條款及規則約束。
- 本條款及規則內所提及之信用卡,乃指所有由本銀行發出之信用卡,包括補發卡或期滿續發者,此等信用卡均屬本銀行擁有之財物,必須於本銀行或本行代表人員要求時,立即交還本行。
- 該卡專供有關持卡人使用,不得交予第三者,持卡人於收到信用卡時,必須立刻簽署該卡,而此等簽署及 / 或卡之使用將構成持卡人同意受此條款及規則約束。
- 當使用信用卡時,持卡人須於消費單據上以相同簽名式樣簽署。倘有不符,持卡人仍需對此等用卡所產生之債務負責。
- 持卡人對本銀行基於此信用卡所給予之全部設備,不論是否於信貸限額內,及一切有關費用須負全責,本銀行得隨意決定發出信用卡予被指定為附屬卡持卡之人仕,持卡人及附屬卡持卡人須對此信用卡及所有附屬卡之使用個別及聯同負責。而此條款及規則,對所有附屬卡持有人同具約束力。
- 持卡人可於任何 VISA / MasterCard 特約商號使用信用卡購物或取得服務。唯本銀行對於有任何持約商號拒絕接受此信用卡,或對於獲提供之貨物及服務質素,概不負責。持卡人與商號間之任何糾紛,須由雙方自行解決,倘雙方間存在任何索償或爭議,也不免除持卡人對本銀行清償其欠款之責任。持卡人若利用記賬於信用卡賬戶方式透過郵遞或電話購物等途徑向 任何商戶購物或求取服務,即構成授權該等商戶發出有效之銷售單據用以收取該等賬款及承認該等注有【郵購】或【電話訂購】等字樣之購物單據具備如持卡人親自 簽署授權之效力。
- 本銀行將為持卡人開立一信用卡賬戶,用以記存一切日後因使用此卡後列於消費單據或現金貸款存根上之款額。本銀行亦授予持卡人一私人密碼,供其於指定自動櫃 員機網絡作現金貸款,及或經本銀行同意後,持卡人可安排以其信用卡於銀通網絡自動櫃員機進行電子交易。於任何時間及情況下,持卡人皆不得洩露其密碼。而應用此等銀通服務將受本銀行之銀通卡之使用規則約束。
- 不論基於任何目的,持卡人皆不得以此卡作為抵押品。本銀行聲明及經通知持卡人之信貸限額數目,代表本銀行給予該卡賬戶之所有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及於任何時間先後獲發卡之附屬卡持卡人之信貸總額。
- 信用卡賬戶月結單通常會每月寄予持卡人一次,持卡人必須根據本銀行下列之還款規則清付包括利息、費用及手續費賬款。
8.1 如持卡人於繳款到期日或之前償清所有欠款,財務費用將不會被徵收。否則,持卡人可選擇按月償還不低於最低付款額之還款方式,本銀行有絕對權利自行訂定此最 低付款之數目,惟必不低於欠項百分之三或澳門幣一佰元,擇其大者為準。未全數付款之月結單,本行將即在下期月結單日期收取財務費。財務費將每日計算,(以未繳付賬項之入賬日期起計算,並非以月結單之到期日起計算)包括未繳付之賬項及已入賬之新賬項,以本行通行利率收取財務費,直至月結單賬項全數繳付(利率由銀行隨時自行訂定),最低為澳門幣伍元。遇賬項超逾其信貸限額者,最低付款額之計算則為超額部份加上信貸限額百分之三之總和。
8.2 如持卡人未能於繳款到期日前清付最低付款額,則本銀行會按月徵收相當於未清償之最低付款額之百分之五作為過期費用(最低為澳門幣十元)。
8.3 持卡人可利用其信用卡於指定銀行分行 或自動櫃員機作現金貸款之用,財務費用以本銀行通行利率﹝由銀行隨時自行訂定﹞計算及加收貸款百分之三或澳門幣三十元﹝擇其大者為準﹞之手續費。此財務費用之徵收將自貸取現金當日起,計算至包括此財務費用之整筆貨款額償清為止。如持卡人在賭場以信用卡提取籌碼或以信用卡進行存有博彩成份之任何交易,此等賬項之利息計算方法將與透支現金相同。
8.4 如持卡人信用卡戶口有付款支票退回或自動轉賬 / 靈活轉賬退回,本行會收取每次澳門幣伍十元之手續費。
- 持卡人同意於獲發VISA白金卡、VISA / MasterCard 金卡或標準卡時,須繳付下列相關收費或繳付本銀行釐定之有關發卡費用
生效日期 30/08/2003 |
(澳門幣的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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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金卡 |
金卡 |
標準卡 |
| 主卡年費 |
1,200 |
480 |
220 |
| 附屬卡年費 |
600 |
240 |
110 |
| 補發卡年費 |
150 |
120 |
60 |
| 補發PRIORITY PASS費用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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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等費用一經繳付,概不退還。本銀行亦保留對持卡人要求而提供購物單據副本或有關服務等酌收費之權利,並得不定時修訂此等費用,並以本行認為適當之方式通知持卡人。 |
- 所有還款須以澳門幣繳付。還款須俟款項收妥後方能作實。如本銀行接受以外幣付款,則須俟款項收妥以後,方以本銀行一般匯率折算後進記入信用卡賬內。以外幣所作之交易,本銀行會於處理該交易時以所訂匯率折算為澳門幣入賬。
- 持卡人所付款項,首先用以支付年費、手續費及未清償利息,其次用以支付月結單上未清償之現金透支及購物賬項,再其次支付其他現金透支及購物賬項。
- 除依據法律及其他合約所賦予本銀行之一般權利外,本銀行可隨時不經通知,將持卡人信用卡賬戶所積欠之款額,與持卡人於本銀行開立之其他賬戶中之結存合併計算,以抵銷或自該等賬戶中撥款以清償持卡人依據本條款及規則對本銀行償付之債務。
- 持卡人可隨時書面通知本銀行終止該信用卡,並連同剪毀之信用卡及所有附屬卡交回本行,持卡人或附屬卡持卡人亦可終止附屬卡之使用,惟亦須以書面通知本銀行 及同時交還剪毀之附屬卡。本銀行得隨時不經通知及無須申述理由情況注銷此信用卡,並將之列截於已作廢信用卡名單內。無論基於何種理由,信用卡戶口一旦終止後,經註之信用卡需交還本銀行而賬戶內之全部欠款及未進誌入持卡人賬戶,但已作交易項目款項同須立即清付。若持卡人未能或無力履行還債責任,宣告破產,無力付債或逝世,持卡人或其遣產承辦人須負責立即清償欠款及承擔一切有關本銀行追收債項時所產生之律師費及其他費用、在此債項尚未悉數償清前,本銀行保留 對該賬戶繼續收取財務費用之權利。
- 持卡人不得擅自授權他人行使其信用卡。遇信用卡遺失或被竊,持卡人須立即以書面、電報或傳真通知本銀行信用卡中心,或先以電話通知隨而以書面作實。持卡人須負責任何於書面通知生效前所作之交易賬項,本銀行倘認定持卡人行為忠實及已盡力防止此等情況發生,此等責任,或會被限制。對於當否繼續發卡,本銀行亦擁 有絕對決定權。
- 本銀行會不時安排大西洋銀行信用卡持卡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受保於指定之保險計劃,惟因本銀行並非保險機構或與其有任何關連之代理人,故此承保機構若 有任何失責,本銀行概不負責。如本銀行得悉保險機構對單上之條款已作修訂,本銀行擁有絕對權力得隨時向持卡人提出相同修訂。
- 持卡人可於特約之商號享受酒店房間預訂服務及現金貸款服務,任何於此等服務所產生之費用或債務,將會記入持卡人之賬戶。
- 持卡人如更改職業、辦公處或居住地址,必須即時以書面通知本行。
- 本銀行保留隨時修定此條款及規則之權力,並以本銀行認為適當之方式事先通知持卡人。惟通知一旦發出,不論持卡人收到與否,均作已收悉論。於此等修訂生效後,持卡人仍保留或使用其信用卡,將被視為接受及同意此等修訂,除非持卡人能於修訂生效前將其信用卡交回本銀行註銷。
- 持卡人同意不以其信用卡作任何不合法之交易。
- 銀行可以﹝但並非必須﹞利用書面或錄音機及 / 或任何其他方法記錄客戶的電話談話內容而客戶謹此表示同意。此項指示的記錄即為最終的記錄,且對客戶具有約束力。
- 本銀行有權向客戶收取因處理其已註銷而仍有存款之信用卡賬戶所引致之一切費用。
- 據本銀行所悉之持卡人最新地址而寄發送之書信通知,得於投寄後翌日作送達論。
- 持卡人同意本銀行於有需要時,於絕對保密情況下,可透露有關該信用卡賬戶之資料予第三者,包括但不限於外開之收數代表及 / 公司。
- 本條款及規則內所用之男性詞彙,皆適用於女性;單數字詞亦適用復數,反之亦然。
- 本條款及規則內所用之字詞【使用】,代表持卡人行使其信用卡所作購物交易及 / 或現金貸款。
- 據本銀行所悉之持卡人最新地址而寄發送之書信通知,得於投寄後翌日作送達論。
- 本信用卡使用條款及規則受澳門法律約束。同時雙方同意倘若因本條款及規則或使用本行信用卡而所引起之任何糾紛,由澳門或其他法區法院訟裁。